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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到了明朝,朱元璋在《大明律·礼律·丧葬》里明确规定,凡是有丧事必须依礼安葬,不能火化,不能抛掷水中,也不能经年暴露不葬。

《大明律》对毁弃尸体也有更严格的规定,动辄杖刑流放,在高压政策下,曾一度盛行的火葬最终恢复为传统的土葬。

朱元璋可能是为了消除元朝的影响,经年暴露不葬是草原人会用的“天葬”,火化很明显是“火葬”,抛掷水中有些是少数民族的“水葬”,也有些是百姓无力安葬选择弃尸。恢复土葬从政治角度来讲,是恢复汉人的传统。

清朝入关以前同样是火葬,入关后汉化也开始土葬,也是出于统治的政治需求。

在上层也普遍土葬的情况下,也就影响的民间土葬,给了盗墓者盗尸者更大的机会。

【而到了明清,因为朱元璋开始重提人殉,民间冥婚开始复燃。】

【当冥婚遇上人殉,再加上女子要求守节,殉夫,你们猜合在一起会发生什么?】

明朝时期,冥婚在以山西为主的北方颇为流行,后来北风南渐,南方也开始有冥婚发生——时至今日,依然可以从新闻中看到冥婚的恶俗消息,偷盗尸骨、骨灰的恶劣新闻,这也是属于明清时候流下来的封建残余。

哪怕到现在,还可以搜到挖尸骨配阴魂的新闻,荆咕直接使用了现代资料,来反映古代的犯罪。

“山西11人团伙偷盗女尸配阴婚”

“河北父亲挖出女儿尸骨卖钱,恶魔杀害智障女性牟利”

“河南阴婚暗网:年轻貌美女尸10万起,多人挖坟藏尸冰柜”

根据网络上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,在河南省依然有土葬习俗的地方乡村里,多个乡镇盗尸案频发,被盗尸骨皆为女性。在一份村民自行统计的失窃名单上,就有14户登记在册。根据长线调查,发现这些被盗的女性尸体,大多数流入了河北、山西、陕西等地,被用于配阴婚售出。

在现代法治社会,依然有盗墓盗女尸用作冥婚,有故意杀害智障女性人为制造冥婚新娘。

在明朝,还有更可怕的。

那就是故意在男子病重时订婚,美其名曰“冲喜”。

当男子去世,以明朝的人殉制度,女子要么选择一辈子守活寡,要么选择直接从死殉夫。

而荆咕之所以特意提出这点,就是因为明朝有许多真切的案例,从“冲喜”变“殉夫”,从“喜事”变“冥婚”,从“洞房”直接进“棺材”。

【当女子从小被困在家里,不允许受教育,不允许参与任何职业,女人仿佛成了一个行走的生殖器,除了生孩子什么能力都没有,就连尽孝也只能选择用自己——用自己的肉,这就不得不说说一下,宋明清的“割肉侍亲”。】

割肉侍亲,相传起源于介子推割股奉君,到重孝道的魏晋南北朝时,变成了割股疗亲。

不过那时数量较少,唐朝时期也有极少量,但是那时记载的都是男性孝顺长辈。

到了宋朝,女性割股疗亲激增,并且对后世的明清产生了重要影响,一直到明清时期女性孝行也有割肉疗亲的行为。

起初的割肉疗亲,与介子推一样,是割大腿上的肉,用作药引入药。

到了宋朝,开始变得花样百出。

从墓志记载的所见至少27例,妇人割股疗舅姑——也就是宋朝时期的公婆,类型最多,有12例;其实是女割股疗父母,有11例,一般是未出嫁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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